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一、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关于债务转移的相关
法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在进行债务转让行为时必须征得债权人的书面许可,作为前提条件;
其次,所欲被债务转让的标的物必须确系具有可转让性及可行性;
第三个重要因素便是第三方需要与作为原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交易方达成一致性协议;
最后一项要求则是所涉及的债务关系本身需具备完整、合法且有效的特征。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务转移的抗辩权包括什么内容
债务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可运用之抗辩权涵盖了诸多方面,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类:
首先,“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行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之前,债务人有权通过提出异议来拒绝履行义务;
其次,“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即在合同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之后,债务人有权对债权人的请求予以反驳;
再者,“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即在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全部清偿完毕之后,债务人有权以此为由拒绝债权人的任何请求;
此外,还有“债权无效的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债务人均有权利以行使上述抗辩权的方式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权利发生转移之后,债务人仍有可能因为某些特定事实的出现而产生新的抗辩权,例如,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之后,若合同所设定的解除条件得以实现,那么债务人便有权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债务转让行为必须取得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并且,转让的债务应当具备可转让性及可行能力。除此之外,新加入的第三方当事人必须与原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达成共识,进一步,保证债务关系的完全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这些完善的规定旨在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把关,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深州市旧称深州,上古为冀州大陆之域。春秋时为晋地。战国属赵。秦属钜鹿郡。汉为下博县。隋开皇十六年(公元五九六年),于安平置深州,以城西故深池得名。尔后迭经废置,州城屡迁。唐徙州治于陆泽今深县旧州村),宋移深州治于静安(今深县贾城西东)。明永乐十年(公元一四一二年),州城被洪水淹没,遂迁城于吴庄,即今深县城。清雍正二年升为直隶州,领武强、饶阳、安平三县。民国二年(公元一九一三年)废州为县,属直隶保定道,后属河北省。抗日战争时期,深县为冀中行署在深县创建河北抗战学院。一九三九年深县被日军侵占。为便于抗日游击战争,于一九四O年一月,以沧石公路为界,分为深北、深南两县。一九四五年属衡水专区。一九五二年改属石家庄专区。一九五八年安平并入深县。一九六0年饶阳、武强又并入深县。一九六一年饶阳、安平划出,一九六二年武强划出,深县恢复原制,复衡水专区。